第一条广州市萝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广州市萝岗区文联)是中共萝岗区委领导的、由区各文学艺术群众团体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区委和区政府联系区文学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区文艺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我区文学艺术事业,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对各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开展联络、协调、服务的工作,并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第四条本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的文化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萝岗地区文化艺术事业。
  第五条组织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文艺理论,加强艺术实践,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鼓励和帮助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繁荣创作。积极培养、挖掘文艺新人,壮大文学艺术队伍,表彰成绩显著的文艺工作者,推动全区群众性文学艺术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加强同各级文艺团体以及海内外文艺界人士的联系,积极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以文会友,增进情谊,促进我区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八条反映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萝岗区各文学艺术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区内具有一定数量和一定文艺素养成员的群众文艺社团,须向区文联提出申请,经文联主席团会议批准后,可加入本会。
  团体会员因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的规定,或长期不参加活动,经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条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区文代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协商产生。区文联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区文联委员因人事变动不再任职,由推荐单位相应更换,并报区文联主席团会议批准备案。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萝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三条区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团成员若干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组成文联主席团。秘书长由区文联主席团会议委任。本会实行驻会主席负责制,由驻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定期向主席团会议汇报。
  第十四条本会可根据需要设顾问、荣誉委员、名誉主席若干名,由主席团聘请德高望重的文艺家、有关方面的老领导以及支持萝岗区文艺事业发展的热心人士和社会名流担任。
  第十五条萝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一)区财政拨款;(二)开展有偿服务;(三)社会各界和委员资助;(四)会员(团体)会费;(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广州市萝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FEDERATIONOFLITERARYANDARTCIRCLESOFLUOGANGDISTRICT,GUANGZHOU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萝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代表大会委员会主席团。